孙雷,毕业于北京大学,获得北京大学学士学位,现执业于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,自工作以来,主要专门从事解决交通事故纠纷、婚姻家庭纠纷、工伤纠纷、债权债务纠纷、合同纠纷、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等并取得了一定成就,获得了社会群... 详细>>
律师姓名:孙雷律师
手机号码:15556587135
执业证号:13412201710867605
执业律所: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
联系地址:阜阳人民中路农资大厦4楼
公司调岗调薪应有合理依据
企业必须注意,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17条的规定,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。如果用人单位调整已经和劳动者约定明确的薪水,则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范畴。对于变更劳动合同,《劳动合同法》第35条规定,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,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,但应采用书面形式。用人单位无法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,即无权单方面调整劳动者的薪水。
如果是劳动者确实无法胜任本职工作,用人单位也可以为劳动者调整工作岗位和薪水。因此,在实践中,裁判机关对用人单位调岗、调薪的意见可以概括为两点:首先,承认用人单位有用工自主权,即用人单位可以为劳动者调岗、调薪。其次,为防止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滥用,用人单位单方面为劳动者调岗、调薪(一般是调低岗位和薪水)要证明充分合理性,即要提供调岗、调薪的合理依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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